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育质量国家标准》、安徽省教育厅《关于省属高校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测算模型的通知 》(皖教发〔2017〕12 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章程和事业发展规划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招生专业动态调整与招生计划调控原则:
(一)学校办学定位导向。坚持国家专业建设标准,按照“地方性、应用型、有特色、高水平”的要求,加强专业内涵建设,加强优势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;
(二)学校发展目标导向。坚持“举师范旗、走应用路、创特色牌”,建设六大学科专业群,优化招生专业结构,提高应用型专业群建设水平;
(三)社会需求导向。呼应社会需求,尊重学生意愿,充分发挥专业志愿填报率、新生报到率、本科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在专业建设与改革中的杠杆作用,健全招生、培养、就业联动机制。
(四)科学发展导向。坚持科学的专业发展观,遵循教育规律和专业发展自身逻辑,加大传统专业改造与新专业建设力度,实现学科专业群协调与可持续发展。
第二章 招生专业准入
第三条 招生专业实行总量控制。根据学校“十三五”发展规划,每年招生本科专业控制在60 个左右;根据专业总量以及
学校事业发展需要,实施招生专业动态调整。
第四条 招生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达到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》;
(二)符合学校办学定位、发展目标和事业发展规划;
(三)符合社会发展需求;
(四)有科学、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;
(五)有明确且能够实质性履行职责的专业负责人;
(六)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;
(七)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、教学用房、图书资料、仪器设备、实习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;
(八)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教学制度;
(九)专业论证必须邀请地方政府、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,形成详实的市场调查报告和专业论证报告。
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申报新专业,已申报的不予招生:
(一)明显达不到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》的专业;
(二)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事业发展规划的专业;
(三)办学条件明显不足的专业;
(四)相关学科基础明显薄弱的专业;
(五)与现有专业同质化严重的专业。
第三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
第六条 学校建立专业退出与预警机制。专业退出与预警的主要依据为各专业的招生报考率、入学报到率、学生转专业率、毕业生就业率等数据。
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,启动专业预警机制:
(一)未通过国家强制专业认证的专业、安徽省和学校专业评估结论为“不合格”的专业;
(二)上年度新生报到率列在全校后六名的专业(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类型招生的专业除外);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列在全校后六名的专业(达到全省高校平均就业率的专业除外);
(三)上年度专业转出申请率位于全校前六名的专业;
(四)其它应启动专业预警的情形。
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启动专业退出机制:
(一)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,经过整改、评估仍达不到要求的,实行隔年招生直至停招;
(二)连续三年专业报考率低于50的专业,或连续三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85的专业,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招;
(三)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,按教育部规定予以撤销;
(四)其它应启动专业退出的情形。
第四章 招生计划调控
第九条 根据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“十三五”事业发展规划,招生计划编制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:
(一)理工及应用型专业的本科招生计划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;
(二)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,适度保障师范类专业的招生计划;
(三)有利于国家专项计划、地方专项计划的编制,落实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“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”“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”等专项招生计划任务。
第十条 以下专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招生计划优先调增:
(一)属于学校重点建设六大学科专业群的;
(二)属于优势专业、特色专业的;
(三)上年度本省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率文科、理科分别列在全校前六名的;
(四)近三年学生转专业转入率(按在校生数计算)列在全校前六名的专业;
(五)上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列在全校前六名且就业质量较高的专业。
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,对专业招生计划进行核减:
(一)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;
(二)上年度招生中,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率未超出30%的专业;
(三)近三年学生转专业转出申请率(按在校生数计算)列在全校前三名的专业。
第十一条 新设专业必须经过专家论证,且经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招生。
第五章 工作分工及实施
第十三条 为确保本科招生计划编制的科学化,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做好新生报考率、专业转出率、毕业生就业质量分析、办学条件状况等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;各学院应提供专业建设方面的分析报告。
第十四条 本科招生计划编制由教务处(招生办公室)和发展规划处共同负责,招生专业的准入、预警与退出由教务处(招生办公室)负责。
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拟定后,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、校长办公会审定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由教务处(招生办公室)、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。